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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6使用陈好照片 著作权人索赔遭拒

腾虎网络:2010-08-06  阅读数:  分享到:
2009年9月27,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花费100万,购买了“艺人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多张照片及著作权。不过,他们却发现10张照片出现在了酷6网上,其中第二张为涉案照片《羁?留》1,即胡兵身着白色礼服,陈好身着白色婚纱在海边拍摄的竖版全身照。

未经授权,酷6网上播放了一组陈好、胡兵的婚纱照。对此,照片著作权人索赔两万元,不过近海淀法院适用避风港原则驳回了这一请求。

原告 未经授权使用

2009年9月27,原告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花费100万,购买了“艺人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多张照片及著作权。

不过,他们却发现10张照片出现在了酷6网上,其中第二张为涉案照片《羁?留》1,即胡兵身着白色礼服,陈好身着白色婚纱在海边拍摄的竖版全身照。

原告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因此向被告索赔2万元经济损失等。

被告 只提供网络储存空间

对此,被告辩称,其公司经营的酷6网提供网络存储空间,不直接提供内容。涉案照片是名人婚纱照,网友上传很多,当时并不知道使用侵权,且现在已经删除了涉案照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避风港原则,涉案照片确系通过网友上传的形式体现,酷6网并未改变上传内容或者进行推荐,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未超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围。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五项免责条款,符合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名词解释

避风港原则

该原则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为了满足网络服务商在特定条件下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而设,以促进网络发展和作品传播。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他人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不改变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他人提供的作品侵权;(4)未从该作品直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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