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国美战争的发生,是因为黄光裕触犯了刑事法律风险,并引爆了公司治理法律风险等“大事件”引起,倒也可以理解,而已经硝烟弥漫的阿里巴巴“争夺战”,却传言因为5年前的一份协议条款即将生效而引发。虽然,这传言确实可笑且可疑,但是当事人的只言片语中又似乎证实了这一传言的真实性。人们不禁要问:这个商业世界到底怎么了?
“契约精神”重要?
还是“马云权力”重要?
有媒体披露,目前即将上演的争夺战,与5年前雅虎投资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时与马云签署的投资协议书有关。
2005年,雅虎以10亿美元和雅虎中国业务作价,换取其在阿里巴巴集团近40%股权的交易,当时被后者大肆渲染成“阿里巴巴全面收购雅虎中国,并获得雅虎10亿美元投资”。当时,双方约定马云为首席执行官,马云等管理层股东可以派驻四名董事中的两名董事。
当时皆大欢喜的阿里巴巴管理股东马云等,可能还没有来得及理会投资协议中今令其“不安”的条款。
根据投资协议,从2010年10月起,马云将不再获得“不被辞去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的保证,另外,雅虎将有权利从2010年10月起在阿里巴巴集团增加一名董事。
同时媒体报道显示,除董事席位增加外,根据协议约定,自2010年10月开始,持股阿里巴巴集团39%经济权益的雅虎,其投票权将从当时条款约定的35%增至39%,而马云等管理层的投票权将从35.7%降为31.7%,软银保持29.3%的经济权益及投票权不变。这意味着从2010年10月开始,阿里巴巴管理股东在投票权上将由超过雅虎0.7个百分点,转变成低于雅虎7.3个百分点。
这些,都可以从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得到证实。
除上述外,加之有关阿里巴巴试图回购雅虎所持股权遭拒的传闻不绝于耳,更有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CEO卫哲“两者之间合作关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的对外宣言,更让外界加深了对上述传言的认同。
事件果真如此吗?
如果真的是因为上述“控制权”受到威胁,而导致目前的“战争风云”,相信大多数社会公众都是不认可或认为是非常不恰当的,同时也相信作为创业者精神偶像的马云也是不会如此作为的。因为社会舆论会质疑:难道5年前的约定就可以不遵从了吗?
相信对于“契约精神”和“马云权力”孰重孰轻的选择,绝大多数人都会做出非常理性的选择,即使马云也会如大多数人一样做出正确而理性的选择。因为我们希望能够看到中国企业能够具有真正的“契约精神”,能够以“法治诚信”的面貌呈现在世人面前。
“爷爷”公司和“孙子”公司
据媒体报道,在2010年9月11阿里巴巴上市公司的网商大会上,阿里巴巴CEO卫哲当众撂出狠话:“雅虎已不再拥有其自主搜索引擎技术,我们不需要一个没有业务协同作用和技术的金融投资者,阿里巴巴与雅虎间合作基础已不复存在。”
另据媒体报道,在媒体问及雅虎与阿里巴巴网站的关系时,卫哲描述说就像一对疏远的爷孙,“无论如何,爷爷都是要去世的。”很显然,卫哲的核心思想是:作为阿里巴巴集团大股东的雅虎已经没有价值,所以请你离开!据此价值观看,阿里巴巴希望“回购”雅虎五年前“买走”的阿里巴巴集团股份。
更有媒体猜测称,5年前,通过雅虎注入的10亿美元,资金饥渴的阿里巴巴获得了狂飙突进的关键燃料。5年后的今天,账面上趴着几百亿元的阿里巴巴不再是当年那个到处“打饥荒”的穷小子了,它将有更高的追求,而这个追求就是想法“收回”雅虎的股权。
有专业人士提醒说,历史往往不应该被那么快忘记。2005年时节,在雅虎投资阿里巴巴集团时,马云的处境的确相当艰难,软银注入的钱已经烧得差不多了,迫切需要新的资金补充进来,雅虎的注资正好解了马云的燃眉之急。另外,雅虎当时拥有全球领先的B2B业务以及亚洲领先的拍卖和网上安全支付体系。通过合作,阿里巴巴获得了雅虎领先的搜索技术和平台支持,以及强大的产品研发保障,而搜索技术在电子商务发展中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对于淘宝和支付宝的发展功不可没。除此之外,雅虎还发挥协同效应,帮助阿里巴巴拓展海外业务等。这些都是不可抹杀的。
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则,雅虎作为阿里巴巴集团公司股东,是因为它投入了相应的资本(或资产),从而拥有其相应的股份,并确立了其股东的地位,这就是其股东的“价值”所在,并不需要额外附加的“业务协同作用和技术”,甚至雅虎即使变成一个单纯的“金融投资者”,也无法改变其作为股东的基础地位与基本价值,而不应该是卫哲眼中的没有“价值”和总是要死去的“爷爷”。而事实上,很多“爷爷公司”投资了“孙子公司”,结果“孙子公司”死掉多年,“爷爷公司”可能依然健康地活着!
应该说,作为阿里巴巴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卫哲,其作用是应该专心为阿里巴巴股东创造价值,尊重包括雅虎、软银在内的所有股东,而不应该“谩骂”和“指责”阿里巴巴股东——无论其是否为大股东雅虎所委派。
如果按照卫哲的价值观,难道说母亲没有了乳汁,就可以说母亲没有了价值,并可以抛弃吗?
当然,根据马云的社会经历与职业修炼,相信卫哲并不能够代表马云。
不是“钱”的事,是“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