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18,黄光裕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2亿元。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08年11月18,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罪案发,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3月2被实施逮捕;9个月后,黄光裕案因一项新的罪名———单位行贿罪被退回补充侦查。
2010年2月1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4月14和15下午,法庭针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庭前证据开示。在该程序中,律师针对检方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2010年4月22,在被羁押17个月之后,黄光裕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国美公司、鹏房公司、黄光裕的涉罪事实为:2007年9月至11月,黄光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港币8.22亿余元;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至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余元。此外,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黄光裕的罪和罚
黄光裕被控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4月22,此案开庭时,黄光裕的辩护律师田文昌采用的是承认指控事实但否认指控罪名的“无罪”辩护。
由于黄光裕面临的三项罪名刑罚皆是有期徒刑,根据《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其更高刑期不超过20年。业内人士指出,黄光裕案审理的关键,在于区分所指控行为是定性为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内幕交易罪更关键处在于如何认定黄光裕炒作股票的资金来源和盈利去向,如果法院认定资金和盈利都来自单位,那么构成内幕交易的则是单位犯罪,如果指向个人,则是个人犯罪行为。依据规定,个人犯罪更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单位犯罪则主要责任人更重将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其次,刑法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规定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更后,单位行贿罪法定更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