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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引争议 被指权利单方倾斜

腾虎网络:2010-05-18  阅读数:  分享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修订后的消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购物者如果买到了不称心的产品,可以直接退货。此条款一出,马上引来人们的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权利的天平严重倾向于消费者。

【IT商业新闻网讯】(记者 江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修订后的消法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样也就意味着,网络购物者如果买到了不称心的产品,可以直接退货。此条款一出,马上引来人们的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这项规定更大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权利的天平也严重倾向于消费者。而对于一些商家而言,则意味着在交易中要承担更多责任。

“后悔权”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需平衡

网购后悔权一出,即引来了很多争议,有商家表示,“后悔权”缺乏监督机制,而仅仅是依靠消费者个人的诚信度来维持,这样无疑对商家“不公平”,至少商家还受到相关的监管。

而且对于此条款的另一个要求“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这个规定太宽泛,很容易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买家钻空子。因为像一些保质期相对较短和图书音像等商品,三十内退货一般不会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对他们而言,这无疑是灭顶之灾。有网友表示,消费者完全可以合理利用这三十天看完书籍,并利用《消法》规则的漏洞把阅读成本转嫁给商家。而由此所产生的风险,消费者一分也不用承担”。这样对于商家来说,十分不公平。

对此,专家表示,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难以平衡的话,会导致贸易摩擦升级。有卖家担心,诸如淘宝在内的不少网络平台本身就已经出台了诸多倾向买家的消保条款,“利润本身就不高,这下搞不好还要花很多时间在纠纷和退换货处理上,生意可能越发难做。”

不过此条款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欢迎,因为这样可以免去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很多担心。

有分析人士指出,这里涉及到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法律条款的制定一般倾向于保护弱者,无疑,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是弱者,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但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对于商家的利益也是需要考虑的的。

立法初衷是建立规范的交易制度

有分析人士指出,目前我国的网购市场还处于不成熟阶段,立法相对空白,而且网络购物所售商品,尤其是还存在质量低劣、夸大功能或虚抬价格等问题,但在其大肆吹嘘之下,消费者频频受伤。

对此,深圳电子商务协会会长郝建强进一步指出:“线下交易已经有质量监督管理局叠府部门、机构来监管,但监管还没有延伸到线上,所以目前出现真空、亟待规范的状态。游戏规则不完善,真正容易受伤的不是商家而是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应该更重要,这也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所以增加网购保障力度,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对这个市场起到一个规范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商家的一种激励。消费者权益有保障了,那么就更会促进消费者的进行网络购物,而这样无疑也会为商家扩大增长点。

“网络后悔权”关键是能否顺利执行

对于“网购后悔权”,有专家表示,关键问题还是如何执行的问题。众所周知,网络购物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方便快捷,而很多在C2C网站上很多卖家开店也是由于门槛低、成本低,如果还要花很多时间在退货处理上,这样可能会影响生意。而且,法条里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那么是否也意味着运费也是由卖家承担呢?这样无疑会使得商家受到很大的损失。这就会导致很多卖家设置很多“门槛”,增加消费者购物和退货的难度。有消息称,目前已经有商家设置一些“免责条款”来抵制退货换货了。这无疑给消费者的售后问题,增添了一层难度。这样也给”后悔权”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专家表示,根据一般程序,很多法律都会在发布后,根据实施情况和现实中遇到的困难,发布此法律的相关解释,来指导法律的具体执行。也许真正问题要等法律真正实施后才能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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